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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不按時交房租拖欠房東怎麽辦?

租房市場不安全,到處都會遇到問題。最近在租房過程中,有租客未能按時交房租,最後要求退租。租客的行為給房東帶來了很大的影響。解決方法是什麽?咨詢問題:王先生有壹套房產,去年4月已經租出去了。租客李某承租該房產,與房東王先生簽訂了壹年的租賃合同。11月15日,王先生催李交房租,李說21日匯過來。21日,當王先生再次催促李某支付房租時,李某表示不支付房租及相關費用就退租。至今,李欠王先生房租。期間,王先生本想帶其他租戶看房,但因李未歸還鑰匙,無法進入房屋,導致房屋無法出租。王先生問,這個問題應該怎麽解決?律師回復:雙方當時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也就是有租賃協議,需要嚴格執行。租金的支付也需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執行。如不能達成壹致,可通過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另外,如果對方退回了租約,屬於違約行為,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賠償實際損失。如果和對方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違約責任是民事違約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1)違約;(二)損害事實;(3)違約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沒有豁免。前者稱為違約責任的積極要件,後者稱為違約責任的消極要件。這裏只討論其積極因素,即違約。違約金的賠償1,違約金的概念和性質。違約金是指壹方違約時,應向另壹方支付的壹定金額的金錢或財產。按照不同的標準,違約金可以分為:(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在《合同法》實施之前,我國的違約金制度與上述形式是兼容的,《合同法》作出了全新的規定。根據現行合同法,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壹);(2)是壹方違約時向另壹方支付的壹定金額的金錢(固定賠償金);(3)是對賠償責任的約定(不同於壹般的合同義務)。關於違約金的性質,壹般認為現行合同法確立的違約金制度不具有懲罰性,屬於補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個基本屬性。當事人能否約定簡單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壹般來說,這個協議不是無效的,但其性質仍然是違約金。2.違約金的增減。違約金是預先約定的賠償金,可能高於實際損失,也可能低於實際損失,畸高畸低都會導致結果不公平。所以各國法律規定法官有權變更違約金,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也有規定。其特點是:(1)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或“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為條件;(二)應當事人的請求;(三)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決定。(4)“增加”或“適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