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高危地區返回的人員(48小時內核酸證書陰性)。對已在高風險區居住7天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7天(分別進行1、2、3、5、7天集中隔離1次),管理期限從其離開中高風險區之日起計算。
2.從中等風險區返回的人員(48小時內核酸證書為陰性)。對已在中危區居住7天的,實施居家隔離醫學觀察7天(分別為1、4、7天,對1進行核酸檢測)。不具備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條件的,采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管理期從離開中等風險區之日起計算。
3、低風險區【高、中風險區所在的縣(市、區、旗)及其他地區】退回永寧人員(48小時內持核酸陰性證明)。在低危區居住7天的,應在3天內完成兩次核酸檢測(核酸檢測應在1和3天進行,兩次檢測結果出來前做好健康監測)。對隱瞞或謊報個人行程和健康狀況的,可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市民外出應加強自我保護,定期佩戴口罩,註意個人衛生,避免用不幹凈的手觸摸眼睛、嘴巴和鼻子。盡量選擇戶外活動,避免在人群聚集、空間封閉、通風差的地方活動。如需前往各類室內娛樂、休閑場所和旅遊景點,應提前預約,有序進入,並減少在封閉場所停留時間,同時配合測溫、查碼、掃碼、壹米距離等防疫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條乙類傳染病中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應當采取本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稱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後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並公布,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三十三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和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信息管理,及時核實和分析疫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