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自開票稅收票證經營者”開具的交通運輸業統壹發票;
3、由“開票經營者”開具交通行業統壹發票;
4.地方稅務局和省級地方稅務局委托的代理機構,運輸企業負責人,允許運輸企業和個人開具的運輸發票抵扣稅款;
5.經確認為自開票經營者的貨運企業和貨運物流企業開具的貨運發票,也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6.其他企業代運輸單位和個人開具的運輸發票不得抵扣稅款。
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是收付款項的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已經發生,不能證明款項是否已經收到或支付。
意義功能
發票在我國社會經濟活動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1.發票具有合法、真實、統壹、及時的特點,是最基本的會計原始憑證之壹;
2.發票是記錄經濟活動的載體,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工具;
3.發票是稅務機關控制稅源、征收稅款的重要依據;
發票是國家監督經濟活動、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普通發票的開具
1.對外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收取款項時,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2.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壹次性全部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國稅機關批準,使用國稅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於在市、縣購買的單位和個人使用,跨市、縣的,使用營業地發票;
5.開票單位和個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凡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支付其他經營活動款項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名稱和金額;
7.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