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職能和任務
宣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政策法規,保障相關工作的合法性和規範性。它還承擔著城鄉規劃、住房保障計劃和基礎設施建設的編制和實施等重要任務,以促進城市發展和改善居民的生活條件。
規劃方面,宣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等。,確保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同時,該局還負責審查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以確保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
在住房保障方面,宣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積極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確保滿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該局還負責監督和管理房地產市場,維護市場秩序,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宣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還承擔著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建築節能推廣等多項工作,為城市發展和居民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二,管理和服務
宣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註重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該局通過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工作流程,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開展。同時,該局還積極開展各種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對住房和城鄉建設的了解和參與程度。
在服務方面,宣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積極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通過網上辦事大廳、手機app等渠道,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務服務。此外,該局還建立了投訴舉報機制,及時接收和處理公民的投訴和舉報,以確保公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綜上所述,宣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主管部門,承擔著規劃、管理、監督、服務等諸多職責。通過制定和實施政策法規,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為城市發展和居民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14條規定: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7條規定:
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當建築工程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滿足保障施工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6條規定: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