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對退伍老兵的補貼。
1.參戰退役人員退役後可享受退休養老金,養老金標準按照國家統籌制定的撫恤優待量化標準發放。
2.退役後,戰爭退伍軍人可以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享受相應待遇。
3、符合優惠條件的安置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統籌規劃,科學實施。
4、軍隊醫療機構、公立醫療機構應為退役軍人就醫提供優惠服務,並給予優待。
5.退伍軍人可憑退伍軍人優待證等有效證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等方面的優待,並在養老、醫療、住房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二,國家對退伍軍人的新政策
1,就是拓寬“後路”,拿出特殊措施和優惠政策,全力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特別是中央企業要適當接納更多退役軍人,支持退役軍人參與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2,是夯實“後院”,完善養老政策體系,不斷提高養老待遇水平,全面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政治和生活待遇。做好隨軍家屬隨遷、安置就業、扶持創業等工作。
3.扶持“後代”,政府、社會、學校要更加重視軍人子女的教育,落實好現有的優惠政策,在優質教育資源配置、就近入學、隨父母轉學等方面給予支持,特別是對邊遠艱苦地區的軍人子女。同時,發揮軍隊優勢,大力支持經濟社會建設。法律依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等。第四條提高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家庭生活困難的離退休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每月提高50元,達到每月550元。
法律依據:
根據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退伍軍人和普通公民壹樣,自己掏錢買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60歲以後開始享受養老金。但達到退伍軍人服役年限(軍齡)可視為“視同繳費年限”,即參軍的10雖然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但被視為他已經繳納,也就是說10年是以他的繳費年限為基數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