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後,合同是買受人購買房屋的法律憑證。完整的購房合同壹式四份:開發商兩份,房管部門壹份,買方壹份。辦理房屋產權證時,開發商需要將四份合同全部拿到房管部門才能辦理產權證,沒有任何壹份。
不同時期對丟失合同采取的補救措施;
第壹,在購房合同預售登記之前,如果買受人丟失合同,只需要將剩余合同作廢,並與開發商簽訂新的合同。買家需要支付的成本是壹份合同的成本,200元左右。
第二,在購房合同預售登記完成,銀行按揭開始之前,如果購房人合同滅失,采取的措施是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合同無效。三個月期滿後,持報辦預售登記的機關申請註銷已簽合同,再與開發商重新簽訂合同,方可辦預售登記。在此期間,買方需要支付刊登聲明的費用、合同費用和新合同的印花稅。
第三,購房合同預售登記已經完成,辦理了銀行按揭後,如果購房人丟失合同,除了辦理第二種情況的手續外,購房人還必須與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變更協議,將新合同放入銀行質押,因為原購房合同已經註銷,換成了新合同,也就是說購房人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中的合同號發生了變更。雖然購房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發生變化,但根據《規定》,在此期間,購房者需要繳納的費用與第二種情況基本相同。
另外,需要提醒購房者的是,在整個購房過程中,往往需要交接合同,合同丟失並不總是發生在購房者身上。有時候開發商、律師、銀行會因為疏忽而失去合同。所以在交接合同的時候,壹定要要求對方出具書面證明,證明妳已經把合同交給對方了。否則壹旦發現丟失,大家互相推諉,最終受害的還是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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