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網概況: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成立於1959,前身是自治區機械設備成套局。它是南京的壹個副廳級機構,曾經隸屬於幾個中央部委的垂直管理。5438年6月至2000年2月,中央部委改革,交由地方管理。2001年4月更名為自治區設備招標局,升格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的廳級事業單位。2003年8月更名為自治區招標局(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實行“壹個機構,兩塊牌子”管理。2008年2月更名為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服務局,2011年2月更名為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
為規範寧夏招標投標市場,結合本地區招標投標實際情況,制定《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管理條例》。基本內容包括:(1)壹般規定(2)資質管理與建築許可(3)發包與承包管理(4)中介服務管理(5)造價管理及其他相關內容,其中中介服務管理的基本內容如下:
第二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質量檢測的建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從事中介活動的相應資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依法開展中介服務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制度。
建設單位不具備自行管理建設工程資質的,應當委托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
國家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監理。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委托工程監理單位管理時,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因監理責任造成損失的,監理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不得承攬工程,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或者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的供應商屬於同壹管理單位,不得有股權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監理業務不得轉讓。
第三十壹條招標代理機構接受建設單位的招標委托,對委托單位負責,並接受招標管理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招標機構不得與承包商屬於同壹管理單位或有股權或其他利益關系。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咨詢單位不得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對同壹建設項目的咨詢。
建設工程咨詢單位提供的數據和資料必須真實可靠,並對其提供的數據和資料的質量負責。
第三十三條質檢單位接受委托單位的委托,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工程質量進行檢測,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委托單位或其他利害關系方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檢;對復試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或者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申請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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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招標網基本信息:
寧夏政府招標網聯系方式:0951-780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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