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管理。第三條本市江岸、江漢、橋口、漢陽、武昌、洪山、青山區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工程,現場混凝土澆築量在10立方米以上,市政路橋工程現場混凝土澆築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搶險救災工程和農民自建房除外。
本市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區域應當逐步擴大。具體方案由市建委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四條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因施工現場道路狹窄、商品混凝土攪拌車輛無法進入,或者需要專用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事先報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機構批準。第五條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的,應當向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機構申報資質審查,取得資質等級證書,並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商品混凝土的生產和經營。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等級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重新審核。第六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規範,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商品混凝土質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指定生產商品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第七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使用散裝水泥;特殊情況下,確需使用袋裝水泥的,應當報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機構和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批準。第八條運輸商品混凝土應當使用專用車輛,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不得沿途泄漏。
向連續澆築混凝土的建築工程供應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應當由公安部門核發通行證,載明禁止通行的時間和路線。第九條設計單位必須按照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要求設計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將商品混凝土在該建設工程中的使用情況作為監理內容。第十條商品混凝土用戶應當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產品,並將商品混凝土訂購合同報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機構備案。第十壹條商品混凝土用戶應當保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暢通,具備必要的停車位、照明、水源等設施,並做好商品混凝土的成型、澆築和養護工作。第十二條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程序,規範管理行為,為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和用戶提供信息咨詢和協調服務。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對施工單位按照每立方米自攪拌混凝土1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每次罰款金額不得超過30000元;
(二)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核定的資質等級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的,處以30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市建委實施的處罰可以委托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機構實施。第十四條違反產品質量、工程質量監督、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公安交通等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第十五條有關管理人員濫用職權、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各部門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商品混凝土的使用管理。第十七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