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是為了方便人民群眾查詢和服務,規範政府信息服務,遵循嚴格依法、真實有效、及時便民的原則,集中管理和發布政府信息的政府信息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論政府信息公開的概念和範疇
壹、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定義
從法律上講,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委托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個人或者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壹種制度。政府信息公開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狹義的政府信息公開主要是指政務公開,強調行政機關公開其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結果,屬於十務公開制度。廣義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內涵和外延比政務公開要寬泛得多,不僅包括政務公開,還要求政府公開其掌握的其他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開範圍的確定原則
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主要內容。研究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首先要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範圍的確定原則。
“以公開為原則,不以公開為例外”。根據主權在民理論和知情權理論,十大政府機構及其公職人員的權力來源於人民、屬於人民、受人民支配。公民有權及時、準確地了解和知曉十國重要決策、重要政務和與社會普通公民權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件。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政權和監督權,監督政府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腐敗和政府權力的不當行使,提高決策的透明度,保證公民及時掌握大量有價值的社會信息,減少和避免信息資源的閑置和浪費。鑒於上述政府信息公開的理論基礎和意義,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是“公開的原則,不公開的除外”。這壹原則表明,壹方面,為了實現政府信息公開的目的,政府信息應當盡可能公開。信息公開的範圍不僅包括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機構設置、權責以及行政管理和執法程序的公開,還包括政府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收集、使用和保存的與經濟、科學和社會等方面有關的信息。另壹方面,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不可能是無限的。任何法律規範都不僅僅是為了保護某壹項權利,還需要調整各種社會利益來平衡它,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也不應該例外。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不僅可以保護公民知情權這壹種利益,還可以平衡保護其他各種社會利益。具體來說,就是要平衡政府信息公開與公民權益保護、政府信息公開與社會穩定的關系。從保護上述權益的角度出發,應相應設立例外條款,將其排除在政府信息公開範圍之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二條行政機關編制發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應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排列體系、獲取方式,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和互聯網聯系方式。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摘要、生成日期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