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對不予資助的決定有異議並有明確理由的,可以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申請對不予資助的項目進行復審。詳情請參閱附件。醫學領域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區域科學基金項目評審註意事項另行通知。
法律依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條例和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決定資助的研究項目。基金管理機構不得以與評審專家學術觀點不同為由否定專家的評審意見。
基金管理機構決定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並公布申請人的基本信息、依托單位名稱、擬資助項目名稱、擬資助金額。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並說明理由。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提供給申請人。
如有異議,可以提出復審:
基金委各科學部負責受理復審申請。請註意,有《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壹的復審申請不予受理:
(壹)非項目申請人申請復審;
(二)提交復審申請的時間超過規定期限的;
(三)復審申請的內容或者程序不完整的;
(四)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
科學部應當將不予受理復審申請的決定和理由通知復審申請人。依托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可通過信息系統隨時查詢申請人評審申請的提交和處理結果。
非集中受理期內受理的項目不予資助,評審工作參照上述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