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的方法如下:
1,起訴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2、要有明確具體的被告,必須能夠明確指出對方是誰;
3.準備證據材料,如下:
(1)起訴書;
(二)證據材料;
(3)原告的身份證和證明被告的資料;
(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1份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5)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明確授權的委托書和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函件、律師證復印件;
4.帶上訴訟費,向法院立案。
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法律規定如下: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時,可以提交證據的副本或者復制件,但在交換證據、開庭審理時,必須攜帶證據的原件或者原件進行質證;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香港、澳門、臺灣省境內形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證明程序;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材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文;
4.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壹分類編號並裝訂成冊,在證據清單上簡要說明證據材料的名稱、份數、頁數、來源、對象和內容,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按照當事人人數提交證據材料副本。
綜上,申請起訴的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舉證。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並發布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