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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改革2016140號文件中關於“技術轉讓”的稅收規定與之前的免稅政策(36號文)相矛盾!!

免稅政策並不矛盾!!!

首先,從法律法規層面來看,36號文件高於140,納稅人包括非企業納稅人。

二、請註意“可以選擇”。

結論:非企業納稅人可以享受免稅政策,也可以選擇按照3%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65 438+06]36號)第壹條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附註中“技術轉讓”和“研究開發服務”範圍內的經營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對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項技術調查、分析評估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開發有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這部分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價格應開具在同壹張發票上。

2.備案程序。試點納稅人在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廳進行認定,並將相關書面合同和科技廳審核意見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財稅[2016]第140號?

十二、壹般納稅人在非企業單位提供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65 438+06]36號)第壹條第(二十六)項中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相關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非企業單位壹般納稅人,可參照上述規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