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規則二。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規則三。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常住戶口登記的證明。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以下便利: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4)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計劃生育證件;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條件。
二、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二章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
第二節申請
第十四條首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可以申請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客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車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可以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拖拉機、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車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準駕車型。
第十八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車管所提出申請。
(1)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在戶籍所在地申請。
(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在其居住地申請;
(4)境外人員在其居住地或居住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六)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拖拉機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接受教育的所在地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首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縣級以上或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應當提交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