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傷殘評定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中心進行。當事人沒有鑒定機構相關信息的,可以向交警部門或者律師事務所咨詢,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相關鑒定機構。涉嫌刑事犯罪的,不能由當事人自行委托,而應由交警部門委托。(現實中壹般是交警部門或者律師事務所或者法院委托的。)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必須在取得委托書的規定時間內進行,還必須提交相關材料,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讓相關部門的人員接受,讓受害人得到壹個合法的鑒定結果,得到應有的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三十七條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勘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檢應當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
現場勘查結束後三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精神疾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壹、領取傷殘津貼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準備工傷證明;
2、工傷待遇申報表;
3、勞動能力鑒定;
4.醫療費用發票、診斷證明、病歷;
5.單位應當填寫工傷待遇申請表,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領取傷殘撫恤金的流程:
1,用人單位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籌申請工傷認定;
2、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3.持工傷認定決定、勞動能力鑒定等資料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