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國家統壹定額、行業標準和相關管理制度,以及省實施辦法、管理規定或標準,組織制定我市具體實施辦法和管理規定,監督、指導我市工程建設造價和標準定額工作。
(三)負責全市城市建設的綜合開發和管理。負責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負責開發項目及其附屬設施、市政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竣工綜合驗收;負責城市建設的招商引資。
(四)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燃氣、市政設施、公共交通、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重點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的審查審批和保護監管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城市規劃區的綠化;管理城建檔案;會同交警、物價、財政等有關部門組織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權拍賣。
(五)牽頭組織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審批和監督,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監督管理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六)指導和管理全市勘察設計咨詢工作,負責全市勘察設計咨詢單位的資質、資格審查和監督;負責全市施工圖的審批。
(七)負責全市村鎮建設。參與研究制定全市村鎮建設發展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指導縣(市)的村鎮建設;參與城鎮規劃並監督實施。
(八)制定局機關管理的各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開發新技術;負責組織和指導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價、推廣和應用。
(九)負責各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職業資格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局機關系統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年度城市建設資金使用計劃,負責審查和檢查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負責統壹征收市本級住房建設綜合費和預算外城建資金;負責征收城市建設基金和城市公共設施配套費。
(十壹)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