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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市管理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管局設6個內設機構:

(1)政治機密部分

負責局機關黨政日常管理,監督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執行情況;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NPC提案和CPPCC提案的辦理;協調各部門、基層單位和縣城管部門的工作;負責文秘和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重要文件起草、新聞發布、政府信息、保密、檔案、信訪、安全和接待等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黨風廉政建設、機關和系統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考核管理。

㈡政策和法規監督科

擬定城市綜合管理的政策措施,擬定城市綜合管理行業體制改革和發展規劃;研究城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起草、審批規範性文件;負責城市綜合管理的行政審批、行政執法、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審理、取證和結案;指導城市綜合管理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法制宣傳;負責城管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的初審和執法證件的審批,並對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市區沿街店鋪特殊經營項目經營條件的預審;負責市容、戶外廣告、防澇、建築垃圾和節約用水管理;負責批準占用城市公共場所和市政公用設施設置廣告以及廣告權的招標、拍賣和轉讓。

(3)人事、勞動和安全科

負責局機關和系統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管理;制定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系統職工退休人員的勞動保護、社會福利、人事檔案和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本系統各單位勞動合同法的執行情況;配合上級安全部門檢查、處理和監督城管系統的隱患。

(4)計劃資金管理科

編制城市管理行業規劃;負責城市綜合管理、城市維護及相關建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編制部門預決算、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城市綜合管理、城市維護及相關建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管理行業的統計工作和本系統各單位的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系統單位財務統計報表的編制和管理;負責局機關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5)公用事業管理科

擬訂城市公用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城市公用事業體制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負責城市供水、排水、天然氣、液化氣、供熱、汙水處理、防澇等行業的管理;管理和監督城市燃氣和供熱的生產、運輸、儲存、輸配和經營;負責市區燃氣、供熱資質的審批;負責城市排汙許可;組織歸口管理行業特殊崗位從業人員的技能培訓,負責職業資格審批。

(6)市政管理科

擬訂城市市政工業發展規劃和改革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環境衛生、市政維護、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城市公園、人造景點、公共照明、數字城管等行業管理;指導和協調市政設施的管理和安全保護工作;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治理,指導園林縣城創建工作;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園林綠化、環境衛生設施等案件;負責市區機動車清洗站的審批和管理,組織歸口管理行業特殊崗位從業人員的技能培訓,負責職業資格的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