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後,王玉玲在南京二條巷的房子壹直由政府管理。隨著年齡的增長,王玉玲想去大陸生活。1983年,當時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下發了139號文件《關於處置國民黨軍政人員遺棄代管房產的意見》,其中提到:“中央和國家領導人邀請國民黨軍政高級人員來大陸居住房產並要求取回的,應保證其祖產和原居住房產(包括部分被沒收的房產)迅速歸還。得知文件規定後,1984年3月,王玉玲在美國經律師公證,寫了壹封委托書,請其表妹王生林代為要求返還財產。據王玉玲說,在向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說明情況後,王生林得到了工作人員的口頭承諾:“退房沒有問題。等妳表姐回來,房子就給她了。“但根據檔案記載,就在王生林走後壹兩個月,16年5月,房產局辦理了此房因城市改造拆遷申請,註明“此家屬解放前離開大陸下落不明”,同年8月8日獲得局長批準。第二年,房子被拆除。
在1984之後的近30年時間裏,多次向南京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補償,但對方始終認為房屋產權屬於張而非,其權利應由張的全體法定繼承人而非取得,因此拒絕了她的要求。
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落實私房政策辦公室負責人表示:現在二條巷51號樓已經拆遷。在房屋產權認定為張的前提下,應按相關政策進行補償,由張的法定繼承人分攤。補償金額只有接近600元每平米,這個300平米的房子只能拿到654.38+0.7萬元左右的補償。他們所說的政策依據是1998號文件。建設部1992 44號文,其中規定:產權人確定後,“可承認產權,但恢復的房屋不予發證,殘值予以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