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補領基本條件:到期前兩個月要辦理身份證補領,需要攜帶以下資料到本人戶籍地的登記大廳戶籍科辦理。如戶籍信息所在的戶口本原件、居民持有的身份證原件、居民近期免冠身份證照片回執等。
異地辦理:明確要求在異地辦理補領前提供本地辦理有效期內的居住證,以及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受理地公安機關依據國家人口基礎信息資源庫的數據信息,嚴格核實申請人的身份信息。
身份證補領期限: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公民身份號碼、個人照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壹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根據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或者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第十條申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壹條國家決定換發新壹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屆滿、公民姓名發生變更或者證件嚴重破損無法辨認的,公民應當申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有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卡;當妳得到壹張新卡時,妳必須歸還原來的卡。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16周歲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換領、更新或者補領新卡。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公民常住戶口地址變更情況記錄在居民身份證機讀項內並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