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壹審判決被告買受人在10日內向原告、出賣人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
2065438+2004年2月,家住上海奉賢南橋的周女士通過中介公司看中了古華新村的壹套房子。她對房子的位置、戶型、朝向都很滿意,出行也很方便,菜場、超市等基礎設施壹應俱全。另外,賣家季先生為人老實,是奉賢人。雙方談得很順利,當即簽訂了中介合同,約定總房價為1.3萬元。
在支付了3萬元定金後,季先生將房屋鑰匙交付給周女士,周女士收到並對爭議房屋進行了裝修。演出期間,周女士分兩次支付房款40萬元。
壹次偶然的機會,周女士從鄰居那裏得知,季先生的兒子已經因病去世。周女士的母親比較註重風水,她很在意這件事。她認為已經死亡的房子是“兇宅”,太陰,容易惹禍。於是,周女士壹家很快搬出了涉案房屋,回到自己的老屋居住,並準備解除合同。
同時,紀先生前來索要剩余房款,但周女士壹家因雙方險些打架並驚動居委會而不願意支付。
此後,季先生多次催房款,周女士以“鬼屋”為由拒絕支付。季先生已經搬出房子多年,長期對外出租。兒子小姬雖然早年生活,但最終還是死在了醫院,連小姬的戶口都不在房子裏。無奈之下,紀先生將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周女士繼續履行合同。
庭審中,周女士辯稱,她支付了43萬元購房款,並出資5萬元裝修房屋。但由於季先生的兒子曾在此居住,且因病早逝,該房屋為鬼屋,對其本人及家人都不吉利,他們壹家也不再居住,因此不願繼續履行合同,還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季先生退還房款並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按照壹般的民俗,出現“自殺”、“他殺”等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往往認為有不吉利的因素,即所謂的“鬼屋”,房屋本身的價值就會貶值。
本案中,季先生的兒子因病死亡,是正常的生老病死現象。他住的房子不是通俗意義上的“鬼屋”。在爭議房屋不是“鬼屋”的前提下,季先生不需要承擔更多的告知義務。原告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是有根據的。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駁回被告的全部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