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上申報,申請人首先登錄二代證網上申領平臺,如實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2.公安局審核信息。公安局對網上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公安機關將通知申請人指定的辦證代理人到公安機關辦理辦證;
3.代理人申請證書。代理人接到公安機關通知後,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申請人暫住證或外地居住證原件到公安機關為申請人辦理身份證,並繳納制證費。收費標準依據相關規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本費為每證20元,遺失或損壞每證收取40元。
4、證書制作完成後,市公安局將申請人的認證信息上報省廳認證中心認證。
申請身份證的步驟如下:
1.申請人本人攜帶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換發期間有緊急需要的,還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和三日臨時身份證,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法律效力等同於居民身份證;
2.受理窗口受理後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根據工作人員提示采集人像和指紋信息;
3、申請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繳納證件工本費,領取《居民身份證回執》和工本費收據;
4.根據身份證辦理進度提示(原則上60天,有條件的地區壹般30個工作日左右),本人持《居民身份證領取證》到辦理地派出所辦理。
綜上,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居民身份證的領取、換領和補領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領取、換領和補領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