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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公開意味著什麽?

政務公開是指各級政權機關及其工作部門,按照壹定的程序,將運用行政權力辦理的與群眾利益相關的各類事項,在不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情況下,采取適當方式向幹部、群眾和社會各界公開,方便群眾和企事業單位辦事,接受社會監督。

開放主題

三類機構都有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壹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二是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行政機關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如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等)。三是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如教育、醫療衛生、供水和公共交通等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參照本條例執行。

敞式

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

在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提供相應的設施設備,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

根據需要設置公共查閱室、信息查閱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公開政府信息的場所和設施。

突出政務公開工作的重點。

1.規範公示的內容、方式、程序、時限和監督保障措施;

2 .政務公開的重點部門、重點部位和重點事項。即各級政府擁有人、財、物權力的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共服務行業;代表各部門、各單位行使權力的內設機構和基層站;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事項、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容易滋生消極腐敗的事項和行政許可事項;

3.政務公開的規範化和制度化。

開放內容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利用行政權力辦理的各類涉及群眾利益的事項,只要不屬於黨和國家秘密,都應當公開。

政務公開的四個主要載體的作用

1.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在公共事務大廳中的作用。

2.充分發揮電子政務的作用。

3.充分發揮公共事務專欄的作用。

4.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同時,要加強制度建設,加強政務公開的監督檢查,加大對公開不及時、公開不實、不公開行為的查處力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涉及公共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條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