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申請調查中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人民法院依職權要求調取的檔案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材料。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取證,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時往往會遇到很多障礙。首先,法院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決定是否依職權調查取證。在證據規則上,對法院的取證權限規定模糊,對明顯不具備資格的人采取推諉的態度。壹旦申請被法院裁定,當事人就沒有任何補救辦法。其次,法院“案多人少”的現狀,不允許法官有更多的時間調查取證,選擇向申請人發出調查令的方式。但目前調查令只能由訴訟代理人持有,當事人無權獲得調查令。即使持有調查令,相關部門也不會配合取證。如何調取被告人身份信息,立案後向法院申請調取。立案後,如果親自查詢,需要法院出具調查取證函。如果是立案所必需的,需要在立案前進行檢索。建議委托律師取回。在起訴書中,原告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以識別被告,法院需要發送傳票等文件並聯系對方。如有相關線索,原告可委托律師到派出所調取。如果妳確實不知道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但是知道聯系方式,可以聯系他。法院壹般會立起訴狀,看能不能調解,然後通知對方提供。法院不會自己拿的。人民法院要調取證據,無論是依職權調取證據還是應當事人請求調取證據,都必須在法定範圍內調取證據,遵循法定程序。當法院訴訟程序獲取被告信息時,保護權利而不保護個人信息是壹個復雜的程序。因此,法院沒有義務配合原告調查被告的個人信息,原告有義務自己提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閱讀勘驗筆錄。
第壹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