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發票專用章規格統壹,形狀為橢圓形,長軸40mm,短軸30mm,邊寬1mm,印刷顏色為紅色。舊發票印章中不能再出現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字樣,但如果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字樣,則是新版。
2、使用要求不同:
通用機開發票、通用手工發票、通用定額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發票換票等。2018 12 31後不能使用,需要新的發票監制章。
擴展數據: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部署,新的省、市、縣三級稅務機構將逐步掛牌。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後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將各級新稅務機構掛牌後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是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行政和業務印章,工作在新機構名下進行。原國稅、地稅機關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件、表格等。啟用了新名稱、本地曲目、單詞曲目和數字。
二是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原國稅、地稅機關的稅收征管職責和工作由繼續行使職權的新機構繼承,未了結事項由繼續行使職權的新機構辦理,作出的行政決定、下發的執法文書和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行政相對人取得的有關證件、資格和證明不變。
三、原國稅、地稅機關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退稅減免、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規定頒布實施前,暫按原規定辦理。行政相對人對新稅務代理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依法向上壹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四、納稅人在綜合辦稅服務廳、網上辦稅系統可辦理原國稅、地稅業務,實行“壹廳通辦”、“壹網通辦”和“主體稅壹次性附加費”。12366納稅服務熱線不再區分國稅、地稅業務,實現涉稅業務“壹鍵咨詢”。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需要向原國稅、地稅機關報送資料的,只需提供壹套相同的資料;按規定需要在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辦理的事項,同壹事項只需申請壹次。
六、新稅務代理機構掛牌後,將啟用新的稅票樣式和發票監制章。上市前,省級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稅收票證和省級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原件在2018 12 31之前可以繼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 12 31之後繼續使用。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正在使用的稅控設備。
七、新稅務機關掛牌後,要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2018 12 31之前,原省級國稅、地稅機關出具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可繼續使用。
鳳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