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執行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法治與德治。
(二)研究起草本地區教育的制度和意見,制定本地區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綜合管理本地區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社會力量辦學和社區教育。
(三)負責全區教育督導評估工作。
(四)負責本地區的教師隊伍建設,管理本地區的教師隊伍。
(五)負責全區教育法制建設,指導學校依法辦學,維護和保障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六)統籌管理本部門的教育經費;指導本區教育系統的內部審計和監督工作。
(七)根據本地區教育發展的需要,指導和組織實施本地區各類學校布局的調整,指導和監督學校基礎設施、校舍和學校財產的管理。
(八)綜合管理本地區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規劃和指導各類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教育科學研究;規劃並組織實施教育信息化。
(九)負責全區教育系統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工作;負責學校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
(十)協調和指導全區語言文字工作;負責體育、衛生、藝術、科技教育、法制教育、國防教育等管理工作。
(十壹)負責全區各級各類學校的招生考試,管理全區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十二)領導教育系統各直屬單位黨組織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上述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作風、紀檢監察、思想政治工作、統戰和群團工作;負責下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管理;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編制和人事工作。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