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首先明確買房是婚前行為,所以房產是個人財產,婚後還款部分是* * *財產。所以,這種情況下,給配偶加名字,真的要收契稅。由於婚前財產產權證加配偶姓名為婚前個人單獨所有的財產,部分財產份額轉移給配偶,按轉移登記(贈與)收取契稅、交易手續費、合同印花稅、印花稅(權證)、房屋登記費。至於收費標準,各地房管部門的要求不壹樣。
其次,加上名字程序。如果能在貸款還完之後加上自己的名字,手續就很簡單了。可以直接去當地房管所,帶上個人身份證、房產證、結婚證。如果短期內不打算還貸,先去貸款銀行開具證明,表明銀行同意增加配偶為產權所有人,再向房管所申請加名。
如果婚前在財產上加了對方的名字,財產就變成了同壹財產,離婚的話他有權分割。
根據法律規定,有以下幾點可以說明婚前購房的權屬問題:
(壹)壹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並付清全部房款,屬於壹方婚前財產。婚姻法規定,壹方的婚前財產是夫妻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壹)也規定,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由於夫妻壹方在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2)婚後壹方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歸壹方所有。
(三)夫妻婚後壹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後離婚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雙方事先沒有明確約定房產歸其中壹方所有,無論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上哪壹方是購房人或房屋所有人,無論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上是否寫明有* * *人,無論夫妻雙方出資多少,房產都屬於夫妻雙方。
(四)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類房屋仍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入,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夫妻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含貸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分。對於分割後的抵押房產,由於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貸款的問題,其中壹方將得到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息,同時向另壹方支付壹半的房款。
婚前首付和還貸歸壹人所有的,房屋屬於此人個人財產,婚後還貸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各壹半。如果父母給的遺產也屬於妳的個人財產,在接受遺產或者贈與的時候不用交太多的費用,但是如果妳以後要賣房子,就要交比較重的遺產贈與稅。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