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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引進政策

上海人才引進政策的條件:

(壹)用人單位引進的人才壹般應能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上。對特別優秀或急需的,年限要求可適當放寬。

(二)《辦法》第五條第(壹)項所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是指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按照規定受聘於相應崗位,包括可以聘任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相應國家職業資格。

(三)《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省部級政府獎勵,是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委授予的政府獎勵,具有個人證書。

(四)《辦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項目”是指根據國家或市科技主管部門的立項批復認定的科技項目,所謂“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由國家或市科技主管部門根據立項批復和申報材料認定。

(五)《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列入省部級以上人才培養計劃的人選”的認定依據,是指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各省、市、自治區政府、人才主管部門批準。

(六)《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稱“金融、貿易、航運等現代服務業重點機構”由市金融辦、市商務委、市城鄉建設交通委等行業主管部門認定。“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等行業主管部門確定。“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由市科委認定。“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由市商務委員會確定。符合《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條件的人才,應為急需緊缺專業的業務骨幹,並具有兩年以上(截至申報之日)相應工作經歷。

(七)《辦法》第五條第(八)項所稱“高技能人才”是指從事技能職業和工種(具體職業和工種另行發布)的技能人才,“國家和省部級技能競賽獎勵”是指國家或省部級技能人才表彰、國家技能競賽金銀銅獎或省部級技能競賽金獎或壹等獎。

(八)《辦法》第五條第(九)項所稱本市文化、藝術、體育、傳統醫藥、農業技術等特殊行業緊缺專業人才,是指經同行專家評審、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的行業專業人才,以及具有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行業專業人才。

(九)本辦法第五條第(十)項所稱“處於行業領先水平,對所投資縣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標準,由所投資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縣有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經批準後實施。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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