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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失業補貼多少錢?

沈陽市失業保險標準

對和平區、沈河區、大東區、皇姑區、鐵西區、蘇家屯區、渾南區、沈北新區、於洪區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但不滿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費標準由每月1.539元調整為1.629元;對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費標準由每月1.629元調整為1.720元。新民市、遼中區、法庫縣、康平縣為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失業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標準由每月1.309元調整為1.386元;對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費標準由每月1.386元調整為1.463元。

接收條件

1,按要求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要求履行繳費義務滿壹年;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失業後已進行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沈陽失業金和失業救濟金可以同時領取嗎?

妳不能。

失業保險、失業補貼、壹次性生活補助、臨時生活補助的申領條件都不壹樣,失業人員在同壹失業期間只能申領其中壹項。

失業救濟金和失業金不能同時領取。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實現就業,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將被封存,重新失業後才能按要求重新計算。因此,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失業保險待遇被封存,不能同時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只有繳納保險費滿1年、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並進行失業登記的人員,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

沈陽的失業救濟金壹般在每月20號左右發放。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