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工商資訊咨詢 - 土地整理服務的經營範圍

土地整理服務的經營範圍

壹般項目:土地整理服務;土地調查和評估服務;不動產登記代理服務;土地使用權租賃;規劃和設計管理;工程技術服務(規劃管理、勘察、設計、監理除外);對外承包工程;房屋拆遷服務;農業專業和輔助活動;農業面源和重金屬汙染防治技術服務;土壤汙染控制和補救服務;土壤環境汙染防治服務;生態修復和生態保護服務;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水汙染控制;水汙染防治服務;固體廢物處理。非住宅房地產租賃;房屋租賃;工業工程設計服務;地質勘探技術服務;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和技術推廣;建築機械設備租賃;租賃服務(不包括出版物租賃);信息咨詢服務(不含許可的信息咨詢服務);項目管理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除外,憑營業執照依法獨立開展經營活動)。

土地整理是指在壹定區域內,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整理專項規劃確定的目標和用途,通過采取行政、經濟和法律措施,運用工程建設手段,通過綜合整理開發田、水、路、林、村,對配置不當、利用不合理的農村居民點用地以及分散、閑置、利用不足的土地進行深度開發,提高土地集約利用率。廣義的土地整理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土地開發。

土地整理的宏觀背景:

壹、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保護耕地資源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第三,建設生態文明

四。建設用地的集約與節約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土地權利有關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與土地權利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調查;

(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