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是指在壹定區域內,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整理專項規劃確定的目標和用途,通過采取行政、經濟和法律措施,運用工程建設手段,通過綜合整理開發田、水、路、林、村,對配置不當、利用不合理的農村居民點用地以及分散、閑置、利用不足的土地進行深度開發,提高土地集約利用率。廣義的土地整理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土地開發。
土地整理的宏觀背景:
壹、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保護耕地資源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第三,建設生態文明
四。建設用地的集約與節約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土地權利有關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與土地權利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調查;
(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