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傾銷?
《關於實施GATT 1994第六條的協議》規定,如果壹種產品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從壹國出口到另壹國,該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在其本國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壹國的商業渠道,則該產品將被視為傾銷。
傾銷的要素
傾銷是壹國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壹國市場,損害另壹國競爭性產業的行為。
其構成要素:
1.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或公平價值的價格出售;
2.這種低價銷售行為對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包括實質損害、實質威脅和實質障礙;
3.損害是低價銷售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傾銷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傾銷是壹種人為的低價銷售措施。它是出口商根據不同的市場,以低於相關商品在出口國市場價格的差價銷售同壹種商品。
第二,傾銷的動機和目的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銷售過剩產品,有的是為了爭奪國外市場,擴大出口,但只要對進口國某壹產業的建立和發展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威脅或阻礙,就會導致反傾銷措施的懲罰。
第三,傾銷是壹種不公平競爭。在政府鼓勵出口的政策下,生產商為了獲得政府出口補貼,往往以低價出售產品;同時,生產者以傾銷價格在國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從而在另壹國市場獲得競爭優勢進而消滅競爭對手,進而提高價格獲取壟斷高額利潤。
第四,傾銷的結果往往對進口國的經濟或生產者的利益造成損害,尤其是掠奪性傾銷擾亂了進口國的市場經濟秩序,給進口國的經濟帶來毀滅性的打擊。
應該說,采取反傾銷措施制止傾銷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傾銷措施的實施超出了其合理的範圍或程度,反傾銷措施也會成為壹種貿易保護主義措施,阻礙國際貿易的擴大。例如,任意將原傾銷中不存在的商品認定為傾銷商品,或者毫無根據地誇大傾銷幅度,從而不合理地實施反傾銷措施或者不正當地提高反傾銷稅的金額,都會阻礙正常的進口貿易。例如,美國和加拿大之間關於對進口土豆征收特別傾銷稅的爭端。1962年,由於氣候原因,美國的農產品收獲季節早於加拿大。當美國土豆大量上市時,加拿大土豆卻沒有收獲。此時,美國土豆出口加拿大非常合適,加拿大決定根據“正常價格”與出口價格之間的差額征收特別傾銷稅。美國政府認為加拿大的征稅是壹種非關稅壁壘,呼籲關貿總協定解決加拿大對進口土豆征收反傾銷稅的問題。1963 1.2,加拿大取消了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