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領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和第壹代殘疾人證申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需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和七張二寸免冠照片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認定申請,填寫申請表和評估表壹式三份,並如實填寫相關信息。
2.已接受:
縣級殘聯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後,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簿進行核對,並將申請表中的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錄取。
3.殘疾評估:
首次辦理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和辦理第壹代殘疾人證的第二代殘疾人證申請人,縣級殘聯對殘疾特征明顯、便於根據殘疾標準認定殘疾類別和等級的,可直接填寫評定表,並在評定表中明確記錄殘疾特征和直觀評價,但必須由包括主席在內的3人共同評定簽字;其他難以直接認定殘疾類別和等級的,必須經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評定,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填寫評定表,明確殘疾評定結果。
4.初步審查和簽發:
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根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初審,並將評定表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
信息虛假或者經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或者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不符合殘疾標準的,予以退回。
對具有明顯殘疾特征的,根據殘疾標準能夠方便地認定殘疾類別和等級的,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直接填寫評定表的,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或者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符合殘疾標準的, 根據殘疾評定結果填寫並打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連同申請表、評定表壹式三份提交市殘聯審批。
縣級殘疾人聯合會主席應當在殘疾人證發放人處簽字,並在發證機關壹欄加蓋發證機關公章。
5.審查、批準和備案:
市殘聯根據殘疾標準和《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對申請人的辦證申請、縣級殘聯的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果和縣級殘聯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
不符合殘疾標準的,縣級殘聯初審意見錯誤或不明確的,其他不符合的退回,不予審批。
符合殘疾標準的,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受理,初審意見正確並符合程序規定的,應當予以批準。在審批機關壹欄加蓋公章,在持證人畫像上加蓋印章,並留存申請表、評估表等相關檔案。
6.發放和備案:
縣級殘聯發放市殘聯認可的殘疾人證,並保存申請表、評估表等相關檔案。
7.接收和保存:
申請人到縣級殘聯領取核準的殘疾人證,本人保留申請表、評估表等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