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六條,從事考試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車管所公安民警中選派足夠數量的專職考試員,並可以在公安民警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文職人員中配備兼職考試員。可以聘請運輸企業的駕駛員、警督等人員承擔輔助評價和監督考試的職責。
監考人員要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參加考試,接受社會監督。考試前要自我介紹,說明考試要求,核實報考人員身份;考試中要嚴格執行考試程序,按照考試項目和考試標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結束後,應當當場宣布考試成績,並對考試不合格的原因進行評議。
擴展數據:
駕駛考試的相關要求規定:
1.科目壹考試內容包括:道路交通、交通信號、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機動車登記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
2.車管所應當按照預約的考場和時間安排考試。申請人在科目壹考試合格後,可預約參加科目二或科目三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3.持有軍隊和武警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參加科目壹、科目三考試;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免於考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百度百科-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