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信息披露手續的方法有哪些?
在當今的社會生活中,很多我們的生活和工作中,各種各樣的信息公開都會對我們的生產經營和生活產生很大的影響,但是有些事情是不公開的,那麽如何才能辦理信息公開手續呢?下面讓大家了解壹下如何辦理信息披露手續。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提供相應的設施設備,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公共查閱室、信息查閱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公開政府信息的場所和設施。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編制發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排列體系和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摘要、生成日期等內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政府信息;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申請人的名稱和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說明;(三)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要求。對於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予以答復: (壹)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行政機關依法不予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和補充。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自身納稅、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相關的政府信息,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自己有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移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並告知申請人。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現在我們的聯系越來越方便,網絡越來越發達,我們的信息越來越全面,申請信息公開手續的方法越來越方便簡單,政府的效率越來越高,我們自己的利益都能看到,政府越來越透明,我們越來越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