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因為賣的房產是婚前買的,是婚前財產。按照上面的解釋,婚後出售也是個人財產。
擴展數據:
案例:婚前有房,婚後賣掉,還是個人財產。
小花婚前買了房子,並於2009年與瀟雅登記結婚。婚後,小花將婚前買的房子多次買賣,2010買下了現在住的房子。小花與瀟雅因感情不和已決定離婚,但雙方對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財產存在巨大爭議。
瀟雅認為,雖然小華婚前買了房子,但其價值還不足以買下現在的房子。結婚後,小華對房子進行了多次交易,獲得的巨大收益使他現在能夠購買更大的房子。所以婚後買的房子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子應該由雙方平分。
庭審中,小花辯稱,現在的住所完全是她自己“投資”購買的婚前房屋,瀟雅沒有出資,所以不同意平分。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婚前個人財產的孳息,包括利息和投資收益,仍應屬於個人財產。
雖然小華和瀟雅現在居住的房屋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但購房資金主要來源於小華婚前購房的價款和房屋買賣所得,房屋買賣所得款項屬於天然孳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法院認定涉案房屋是小花婚前財產的不同表現形式,不能改變所有權,應認定為小花的個人財產。據此,法院判決涉案房屋歸小花所有。
參考資料:
人民網-婚前有房,婚後賣掉,還是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