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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的後果是什麽?

套路貸的量刑標準取決於詐騙金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壹、“套路貸”常見的犯罪方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情況:

(1)制造民間借貸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擔保公司、點對點借貸平臺等名義進行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貸等吸引被害人借款,然後基於錯誤觀念,以“保證金”、“章程”等虛假理由誘導被害人簽訂借款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受害人之前貸款違約為由,強迫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款”協議或相關協議。

(2)虛假的支付事實,如制造資金的運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增的“借款”協議金額向被害人賬戶轉移資金,制造所有借款已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然後通過各種手段追回全部或部分資金,但被害人並未實際取得或完全取得“借款”協議及銀行流水所示款項。

(3)故意制造違約或者任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過設置違約陷阱、制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任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強迫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二、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以相關犯罪的* * *犯論處,但刑法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組織發送“借款”信息和廣告,吸引、介紹受害人“借款”;

(二)提供資金、場所、銀行卡、賬號、交通等幫助;

(三)出售、提供或者幫助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四)協助制造對賬單記錄等虛假支付事實的;

(五)協助公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將非法取得的財物用於清償債務、轉移或者設定其他權利負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1)第三方收受非法取得的財物;

(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取得非法取得的財物的;

(三)第三人通過非法清償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非法所得財物的;

(四)依法應當追回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266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