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非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不應知道的人知道國家秘密,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觸範圍的嚴重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泄露1以上絕密級國家秘密;
2、泄露國家機密3項以上(件);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4項(件)以上的;
4、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接入國際互聯網,泄露國家秘密的;
5、泄露國家秘密或者丟失國家秘密載體,隱匿、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6.其他嚴重情節。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非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或者丟失國家秘密載體,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道的人知道或者超出有限接觸範圍的嚴重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或機密級國家秘密;
2、泄露國家秘密3項以上的;
3.向公眾散布或者傳播國家秘密的;
4.泄露國家秘密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5、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密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6、以泄露國家秘密為目的謀取私利的;
7.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壹條。
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