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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1,某家電銷售公司是B公司知名品牌電視機在當地的獨家經銷商,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根據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甲公司以乙公司規定的市場銷售價格銷售其電視機,每售出1臺,乙公司返還甲公司資金200元,按實際銷售量結算。

A公司全年銷售電視機2500臺,獲得退款5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平銷售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7號)規定:“凡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不論是否有公平銷售,均應按其購進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抵扣的進項稅額。

據此,甲公司應減少進項稅額50÷(1+17%)×17% = 7.26(萬元)。

因為A公司按照B公司確定的價格銷售,銷項稅等於進項稅,所以扣除的進項稅就是A公司的應納稅額..

2.如果甲公司與乙公司協商改變收入方式,簽訂代銷合同,約定甲公司以乙公司規定的市場銷售價格銷售其生產的電視機,乙公司每售出1臺向甲公司支付代銷費200元,按實際銷售量結算,那麽情況就不壹樣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的通知(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寄售貨物屬於服務業稅目項下的代征範圍,具體是指寄售貨物,按實際銷售額結算,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據此,甲公司按規定應繳納營業稅,服務業營業稅稅率為5%,故甲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稅為= 50×5% = 25000元。

因為銷項稅等於進項稅,所以A公司不繳納增值稅。

由於增值稅和營業稅稅率的差異,A公司通過改變收入方式,改變稅種,可以節省4.7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