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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回國人員在長沙就業定居辦法

留學回國人員在長沙就業定居的指導意見如下:

應用條件

過去出國前已註銷戶口且未入籍或定居國(境)外的留學人員,可在就業地申請登記戶口。

申請材料

1.申請表;

二是留學生最後壹次回國時持有的中國護照;

三、就業單位出具的備案、就業證明,或畢業證及合法穩定就業證明材料;

四、原戶口註銷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註銷證明(包括原戶口註銷通知書、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數據或其他戶籍檔案等。,應在賬戶註銷前說明賬戶註冊的詳細情況);

動詞 (verb的縮寫)常住戶口應當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要求進行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1.已在自有住房落戶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材料;

2.在親友戶籍處落戶的,需提交親友(必須是戶主或房屋所有人)的戶口簿和同意入戶登記的書面意見。同時,需要在戶口簿上明確登記相關親屬關系,但遷入地戶籍管理機關無相關信息登記的,也需要提交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3.在租賃房屋所在地落戶的,需提交公有住房租賃證明材料或私有住房租賃登記證明、租賃協議、戶主或房屋所有人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同意在房屋所在地登記的書面意見;

4 .落戶在本單位集體戶口的,需提交單位介紹信或同意接收其戶口登記的書面意見;

5.沒有地方叫戶口的,可以到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區)登記。

六、至少16歲的人員提交兩張近期照片的標準證明文件。

處理流程:

申請應由移民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可委托戶主或其直系親屬代為提出)。由當地派出所受理,街道、縣、市局審批,審批後由派出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