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張某因涉嫌妨礙傳染病防治工作,已被寶山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壹步審理中。Kan及相關密切接觸人員已被收容或隔離控制。警方提示,當前上海疫情防控成果來之不易,各單位和市民都有如實報告、配合疫情調查、診斷和治療的義務。對拒不配合調查,故意隱瞞相關信息,造成疫情擴散風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甲類傳染病、依法確定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受到嚴重威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的;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的;
未經消毒,在疫區銷售或者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汙染的物品的;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