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申請書;
2.個體工商戶預先核準通知書;
3.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主辦經營者應當登記為經營者,並提交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的證明;同時提交參與業務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並將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備案。
5、
營業場所使用證明;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復印件;租用他人房屋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舉辦者、經政府批準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和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
將
如果房子改成營業用房,屬於城市房。根據《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或者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使用。
房屋的使用方式,不得隨意改變其使用性質。確需變更的,除符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並根據規劃、土地、衛生、環保、消防
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如果是非市區房屋,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6.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必須報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7.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註:以上項目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