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掌握危害國內安全、影響我市社會穩定的信息和動態,分析研究社會治安形勢和刑事犯罪特點,制定防範和打擊的對策和措施。
(三)組織和指導案件調查;偵破危害國家安全的重大案件,以及特大經濟犯罪和其他嚴重刑事案件;組織指揮重特大案件的偵破和全市集中打擊、搜捕、堵截的統壹行動。
(四)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秩序和社會醜惡的行為;依法管理戶籍、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品和特種行業;組織指揮處置重大騷亂、重大群體性事件、非法集會等影響社會穩定的違法活動和重大治安事故,偵破重大治安案件。
(五)指導和組織實施出入境管理和外國人在本市居留、旅行的相關管理工作。
(六)指導和監督全市消防工作,組織和指揮重大火災和其他嚴重災害事故的救援。
(七)組織領導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機動車和駕駛員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警車。
(八)指導下級公安機關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防範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九)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絡和互聯網的安全監管。
(十)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刑罰執行和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壹)組織實施勞動教養和未成年犯的審查批準;承辦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的審批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等安保對象和我市重要會議的安保工作。
(十三)組織全市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的研究和建設,為偵破重特大案件提供技術保障和行動支持;組織和指導全市公安科技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裝備、器材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五)統壹領導全市公安消防部隊,實施領導和指揮全市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和相關業務建設。
(十六)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公安隊伍建設和教育訓練計劃;組織公安系統的治安宣傳和表彰獎勵活動;協助區縣黨委搞好公安分局領導班子建設。
(十七)組織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監管工作;按照規定權限監督幹部和重大事項;調查或監督全市公安隊伍的違紀案件。
(十八)領導和管理列入市公安局序列的公安機構的業務工作和隊伍建設。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