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不再審批新的定點制鹽企業,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鼓勵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產銷壹體化。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合作。
(四)完善食鹽批發專營制度。堅持批發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審批新的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和定點生產企業兼並重組,其他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的基礎上,通過投資、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
(五)完善鹽業專業監管體系。保持現有專業鹽業監管體制不變,鹽業主管機構依法負責食鹽的管理和監督。工業和信息化部是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保障鹽業發展和穩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管理工作。各級鹽業主管機構和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結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索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研究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職能,創造條件將食鹽質量安全的管理和監督職能移交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加快建設食鹽電子追溯系統,做到食鹽源頭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範、責任可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