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後第壹次在當地縣醫院就診。病情需要轉上級醫院診治時,由醫院出具轉診證明,持轉診證明到縣農合辦。
農合會加蓋公章備案並向目的地醫院發送電子信息——住院:持轉診證明來目的地醫院,開住院證明,繳費,辦理新農合住院出院;轉診證明由科室簽字蓋章,帶新農合知情同意書和醫院要求的其他材料出院。不在縣級醫院治療直接去上級醫院,或者縣級醫院因故未能出具轉診證明。按要求電話或現場到農合辦提供相關資料,縣農合備案並發送資料到目的醫院住院:持轉診證明來院,開具住院證明,繳費,辦理新農合住院或無轉診證明,到上級醫院看病前到醫院。住院期間辦理上述手續即可出院:轉診證明由科室簽字蓋章,憑新農合知情同意書及醫院其他要求出院。雙向轉診單分為存根欄和轉診欄。患者轉院時,需持社區衛生服務轉診單就診,存根欄由轉出社區留存。
接受醫療後,醫院應認真填寫雙向轉診登記表,及時將轉診患者安排到相應的病房或門診。
在醫院接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轉診的患者並開展相應診療活動期間,專業醫生有義務接受社區醫生的咨詢,並將患者的治療情況反饋給社區醫生。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診斷和治療活動:
危險的和可能產生不良後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因患者特殊體質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對其產生不良後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轉診是由於醫療機構不能客觀對待患者,轉診具有危險性,因此應屬於“特殊對待”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