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看看無錫的王先生是如何從這條路壹路“黑”下來的,補充壹下開發商逾期交房的相關知識。
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
2012,165438 10月,王先生花94萬余元購房,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2013年4月30日前交房。但開發商未能按時交房,簽訂購房合同時,雙方約定開發商逾期超過60日,王先生有權解除合同。
王先生不急著終止合同。他認為開發商晚交房壹天,可以多拿壹天違約金。直到2013年7月3日,開發商通知王先生收房,王先生並未收房,後與開發商協商退房未果。2014年8月,王先生將開發商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判令開發商退還購房款94萬余元及逾期交付商品房違約金28萬余元。
法院:撤銷權最長期限為壹年。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開發商延遲交房。按照合同約定,逾期超過60日後(即2013年6月30日),王先生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有壹定的期限。
中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有限制的:當事人沒有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的,行使解除權的合理期限為經對方催告後三個月。對方未要求通知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本案中,王先生的撤銷權應於2014年6月30日前行使,但其直到2014年8月才訴至法院,已超過1年的規定時間,撤銷權消滅。故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註意:購房者要慎重維權期限。
王先生的案件是壹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王先生原本想晚點退房,要求違約賠償,但維權受限於期限。超過維權期限的,當事人的權利消滅。
延遲退房的相關規定
1.無故延期三個月以上,可以解除合同;
2.不可抗力的延誤也應有時限;
3、綜合驗收和單體驗收要搞清楚。
在訴訟過程中,有些法院會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判決,很容易讓購房者吃啞巴虧。壹般的購房合同有十幾頁。有的開發商會在合同中加入附件,有的開發商會在合同中預留壹些空白。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也要註意這壹點,避免出現開發商延遲交房,購房者損失得不到補償的情況。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23。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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