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可以是制造商,也可以不是,主要看產品是不是供應商生產的。制造商是產品的生產者,也可以是供應商。
根據《零售商和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年銷售額(從事連鎖經營的企業,銷售額包括連鎖店銷售額)654.38+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應服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包括制造商、經銷商和其他中介機構。
擴展數據
根據《零售商和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第五條
鼓勵零售商和供應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示範合同文本。
第六條零售商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從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為:
(壹)與供應商簽訂特定商品的供貨合同後,雙方就該商品的具體規格、型號、款式等達成協議,然後拒絕接受該商品。但是,存在可歸因於供應商的原因,或者經供應商同意,零售商負責由此產生的損失;
(二)要求供應商承擔未事先約定的商品損失責任;
(3)零售商因未約定或未滿足事先約定的商品下架或下櫃條件,無正當理由將供應商供應的商品下架或下櫃;但是,零售商根據法律法規或者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將供應商供應的商品下架或者下櫃的除外;
(四)強迫供應商無條件銷售返利,或者約定以壹定的銷售額作為銷售返利的前提,但未完成約定的銷售額而向供應商收取返利的;
(五)強迫供應商購買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
參考百度百科-零售商和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