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認為,趙、王、肖濤不是被拆遷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申請人,對房屋建設沒有出資,故對被拆遷房屋不享有所有權。按照本案搬遷騰退方案規定的標準,置換宅基地面積的搬遷建築物應歸被騰退人所有。但王、肖濤是拆遷協議中載明的* * *居民,對拆遷補償款應享有相應的權利。據此,法院判決王、肖濤獲得拆遷補償款20余萬元,駁回其他訴求。在婚姻存續期間,離婚後女方可分享的拆遷利益主要根據具體拆遷政策、拆遷協議和婚後女方對被拆遷房屋改建擴建的貢獻進行分配,並兼顧夫妻婚姻存續時間等其他因素。
購房指標被占用前,媳婦主張賠償,得到支持。吳女士與竇先生為夫妻,育有壹女小豆,於2014離婚。2006年,竇先生父親宅基地上的房子拆遷,他作為退休人員簽訂了退休協議。竇先生和吳女士的父母在協議中得到了安置。拆遷以退休人員現有實際人口為依據,安置面積按每人45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竇先生後來購買了兩套安置房,面積分別為119.42平方米和93.39平方米。
安置房享受相應的購房優惠指標。同壹宅基地上的騰出來的只能壹並安置,但吳女士並未明確放棄其享有的購房指標,且竇先生的父母小竇在實際購買安置房時確實使用了吳女士的部分購房指標,但其享有的用於購買安置房的購房指標不足以享有爭議房屋的專用權,故法院對其主張爭議房屋的專用使用權不予支持。但考慮到購房指標是購房的優惠條件,包含壹定的財產價值,為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根據吳女士安置房購房指標的實際使用情況,法院判決竇先生的父母小竇對其進行相應的折價補償。據此,法院判決吳女士獲得拆遷補償款654.38+0.5萬元,駁回其他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