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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資金和財務管理辦法

第十條信息產業部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重點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從項目庫中選擇項目,報財政部審批電子發展基金使用計劃,並在獲得財政部批準後及時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

第十壹條電子發展基金的支出範圍包括項目經費和管理費用。

(1)項目經費:指項目技術研發的壹切必要支出,主要包括:專用設備購置及使用費、勞務費及委托業務費、差旅費及會議費、出國費、印刷及手續費、咨詢培訓費、郵電費等。

1.專用設備購置及使用費:指項目技術研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包括專用軟件和配套材料)所發生的專用材料費、專用燃料費和電費。

2.勞務及委托業務費:指在項目技術研發過程中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與項目研發直接相關的勞務費用,如研發補貼、稿費、翻譯費、審稿費、支付給國外單位的委托業務費等。

3.差旅費和會議費:指項目技術研發過程中,為組織和實施討論、咨詢和協調活動而發生的異地差旅費、當地交通費和會議費。

4.出國費用:指項目技術研發過程中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如研究人員的國際考察、培訓和交流費用。

5.印刷及手續費:指項目技術研發過程中支付的印刷費、文獻檢索費、專利申請費等知識產權事務費,以及技術研發成果的測試、檢驗、樣品加工、鑒定等費用。

6.咨詢培訓費:指項目技術研發過程中與項目研發直接相關的咨詢費和培訓費。

7.郵政費用:指信件、包裹、貨物及其他物品的郵政費用,電話費、電報費、傳真費、網絡通訊費等。在項目的技術研究和開發過程中發生的。

(2)管理費用:指未納入信息產業部部門預算的電子發展基金管理中發生的壹切必要費用,包括辦公費、會議費、勞務費、咨詢費、委托業務費、創業投資項目委托管理費等。

管理費按不超過當年財政部批準的電子發展資金使用計劃的3%收取。

(三)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條電子發展基金主要采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和風險投資三種方式。

(壹)無償資助的方式。

1.對中小企業的研究、開發和試點階段進行必要的補貼。項目承擔單位需要匹配同等金額以上的自有資金。

2.對行業內大型企業和對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影響深遠的R&D重點項目進行必要的補貼。

對建立電子信息產業自主創新體系具有深遠影響、對提升產業競爭力具有重大作用的重大項目,電子發展基金將給予可持續性的重點支持。

重大項目的承擔單位應是自主創新能力強、具備開展持續大規模R&D投資能力的企業,或由同類企業牽頭的技術R&D聯盟和技術標準合作組織(以下簡稱企業聯盟)。承擔單位應有明確、詳細、合理的R&D計劃,階段性R&D目標可行,R&D團隊相對穩定,R&D資金來源和階段性投資計劃明確。以企業聯盟作為電子發展基金的項目承擔者,應有獨立的組織機構、明確的運行機制和完善的聯盟章程,各成員單位的R&D投入有保障,聯盟內部成果共享機制明確。對於此類項目,應通過初步專家評審確定支持對象和資助規模。資金初始投入後,財政部和信息產業部將根據階段性目標的評價結果確定是否繼續投入。

(2)貸款貼現法。

用於創新信息技術在全社會的推廣示範和成熟信息技術在其他行業的典型應用項目的貸款貼息補助。

(3)風險投資模式。

風險投資的主要目的是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電子信息產業,用於種子期和初創期創業企業的風險投資。

電子發展基金的風險投資管理按照產業技術研發基金風險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電子發展基金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年底,信息產業部將電子發展基金決算納入部門決算,報財政部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