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蔣先生的車第二天早上就被禮賓部的小王開出去了,說是要去接壹個朋友,結果撞墻了。但小王當時並沒有報警等待救援,而是繼續啟動車輛,直到車輛再次熄火。此時,汽車的發動機已經報廢。更神奇的是,小王本人沒有駕照,保險公司也賠不了。
據悉,這輛車需要維修,發動機總成等配件需要更換。總花費約26萬元。
那麽,酒店是否應該承擔損失?答案是肯定的!
第壹,蔣先生入住酒店時,將車鑰匙交給前臺。酒店拿了鑰匙,就有義務保管。沒有蔣先生的允許,不可能把鑰匙給別人。在蔣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禮賓部的小王能從前臺拿到了車鑰匙,這說明酒店違約,酒店應對此承擔責任。
其次,擅自開車的小王也是酒店的員工。他能從前臺拿到鑰匙,把車開出停車場,說明酒店的管理存在漏洞。
因此,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酒店都應對蔣先生的車輛受損承擔賠償責任。畢竟蔣先生本人是無辜的。如果酒店覺得虧了,也可以向員工小王追償。
結論其實在這起事故中,最大的障礙是小王沒有駕照,所以車輛碰撞後保險公司無法理賠。從這個角度來說,小王絕對是罪有應得,壹點都不值得同情。
但據新聞報道,酒店仍不願意賠償。如果要求蔣先生報警起訴,法院會照判賠償酒店。這個沒什麽意思,感覺有點欺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