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給大家展示壹下這幾種形式的優缺點,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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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是商事主體最常見的形式,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不得超過50人,通常是中小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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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夥企業是指全體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 * *共同經營,* * *享受收益,* * *承擔風險,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意味著所有合夥人都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是指有限合夥人可以吸收只出資但不參與經營的主體(有限合夥人是指僅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但是有限合夥必須有壹個普通合夥人,也就是壹個人要承擔無限責任。
3.合夥就是幾個人簽個協議,* * *出資,* * *運營。類似於合夥企業,但沒有單獨的企業。那麽,作為新創業者,應該如何選擇呢?
我們比較協議的力量和合法性的力量。
《合夥協議》;合夥企業的契約性質>:公司的協議;相反,夥伴關系的合法性
即使妳不希望法律有太多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合夥人可以決定排除新人進入、大小事共同決定、任意約定盈余分配、以實物或勞務出資等。,妳最好選擇合夥或者合夥企業,但是妳的責任更重——妳和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除非是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經營,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對於公司股東來說,壹旦出資,這筆錢就屬於公司,妳不能再使用和分配這筆錢。同時,法律規定公司必須有法定的治理機構和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但責任較輕——僅限於出資。
這樣,權利多了,責任也就大了。相反,權利自由少,責任也就少。換句話說,協議性越強,責任就越重,合法性越強,責任就越輕,於是義務換來了權利,如此而已。
如果妳在合夥和成立合夥之間糾結,請註意。兩者受法律約束的程度不同。在我國,有專門的《合夥企業法》來規範合夥企業,合夥壹般只受《合同法》的規範。
合同法堅持意思自治原則,最大限度地支持主體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說,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和社會的公序良俗,妳可以為所欲為。所以妳需要做的就是保證妳的合同是有效的,符合法律要求。
法律對合夥企業的設立、入夥和退夥、解散和清算作了更詳細的規定。例如,《合夥企業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合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有限合夥”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簡而言之,集中形式有利有弊。關鍵是看妳的需求是什麽,能承擔多少責任。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