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廣東省為例,根據《廣州市番禺區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規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廣東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退費管理辦法》,及時處理學生退學和退費問題。
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會計法》、《會計基本工作規範》等財務會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實施條例》的要求,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告。執行相應的會計制度。會計制度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反映。
擴展數據:
培訓機構的相關要求規定:
1.區民政局、區教育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監督檢查和違規行為的查處。財政、物價、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對培訓機構進行管理。
2、經批準設立的培訓機構,應憑《辦學許可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公章和財務章、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保、銀行開戶許可證、機構資信代碼證等手續。
3.培訓機構的招聘廣告和招生簡章應當在審批部門備案,未經備案不得發布。招生廣告和招生簡章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不得誇大其詞,不得作虛假承諾,不得作欺騙性、誘惑性、模糊性的虛假宣傳。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市番禺區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規範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