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掌握、上報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
2、管理區域的實際人口;
3、管理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等危險物品;
4、指導和監督轄區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5、宣傳、發動、組織和引導群眾開展安全工作;
6.辦理轄區內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壹般不需要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偵查的刑事案件,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
7.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
8.參與預防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
9、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決定不立案後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有事實有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